太陽花學運 北市警判賠14人111萬 基層警不平
二○一四年太陽花學運行政院驅離濺血事件,台聯前立委周倪安等廿九人認為警方執法過當,提告向台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請求國家賠償;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部分員警執法逾越比例原則,造成人民受傷,昨天判市警局應賠償周等十四人共一一一萬餘元,可上訴。
這是國內法院首度針對警方處理陳抗案件,沒有拍到警察攻擊民眾影像卻仍判決要負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判決結果引發基層不平,一名派出所所長說,占領行政院是干擾國家行政,警方驅離於理有據,如果驅離要國賠,未來警方消極不作為的情況將增加;資深員警也質疑,「若現在行政院或忠孝東路被占領,政府難道就不下驅離命令?」
提告的學運分子及律師團對判決大表肯定,更引香港作對比,認為此時這一判決「格外有意義」。台北市警局表示,絕對支持員警依法執法,必保障同仁執法的權益,待收判決書後,將與律師研究上訴。
法官判決指出,民眾在禁制區內抗議,屬非法集會,警方驅離非法「和平」集會,應避免使用強制力,避免發生寒蟬效應,依法可命令解散、強制驅離,也可攜帶警械到場執行職務,若以柔性勸說命令解散無法達成效果,施用強制力是不得已的決定,包括分開手勾手的民眾、拉離或抬離坐、躺的民眾,「但不應該把民眾當成敵人,基於教訓、洩憤和報復而攻擊民眾身體」。
法官認為,警方執勤應符合比例原則,以強制力驅離時難免有摩擦、拉扯或碰撞,但若逾越比例原則,則超出依法行政範疇,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判決指出,本案降低提告民眾的舉證要求,對於是否有警察執法過當造成民眾受傷,縱使沒有拍到被警察攻擊而受傷的錄影畫面,仍可由證人說法、診斷證明書等證據,顯示有過重傷勢、傷及人體要害等情事。
判決指出,警察執行職務違法使用警械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是國賠法中所指「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台北市警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但是台北市政府並非賠償主體機關。
警察大學退休教授葉毓蘭說,此案對警察士氣打擊很大,「消極不執法時代來臨」,受害的是全民;她指出,學運相關判決,法官從未檢視警察依法執勤的正當行為,沒有檢視警察被攻擊的前因後果,不是中立客觀的仲裁者,她為警察感到非常不值。
二○一四年太陽花學運,三月廿三日民眾進入行政院並舉海報要求退回服貿,警方執行驅離任務時爆發流血衝突,之後民告官訴訟不斷。據指出,國賠案原有卅四名民眾提告,但是審理期間五人撤告,廿九人持續打官司,分別求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總金額八三八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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