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快評】大法官扮公道伯?不如好好去寫意見書
憲法法庭針對國會改革法案進行言詞辯論,大法官一度勸立法院、總統府採「刪國情報告條文、總統承諾赴立法院報告」方式和解,但不被藍營接受,後續發展值得觀注。但國會三讀完成的法律何時變成可以由大法官來調解,憲法法庭變身調解委員會更是充斥違和感。
根據6月24日修正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條文規定,總統每年到立院做國情報告,並對立委問題採「依序即時回答」;憲法法庭昨天言詞辯論激烈,大法官詹森林一度勸總統府、立法院冷靜,建議立法院刪掉國情報告條文,然後請賴清德總統履行承諾去立院報告。
顯然藍營並不接受大法官的「好意」,藍委洪孟楷即表示,國會改革法案經嚴謹修法程序,「根本不存在各退一步的問題」,況且修法之前,憲法本來就規定,立法院有權要求總統赴立法院做國情報告;另一藍委羅智強則批大法官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不用惺惺作態。
藍委點出一個問題,即大法官是否適宜在憲法法庭扮演和事佬?憲法規定,總統有院際調解權,依據憲法第44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的爭執,除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但這次府院聲請釋憲,賴清德總統也是當事人,早已失去調解角色。
但大法官可以要求當事雙方各退一步、進行調解嗎?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大法官職權包括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即使成憲法法庭審理的案件也明定案件的類別,從無「調解」二字。
昨天言詞辯論之前,憲法法庭可命當事人補正,憲法訴訟法也有撤回聲請的相關規定,甚至大法官迴避都有專節明定。言詞辯論之後,接下來就是大法官評議,贊成裁判主文,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意見者,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曾於評議時表示部分或全部不同意見者,得提出部分或全部之不同意見書,宣示或公告判決就收工,也無「調解」二字。
大法官勸總統府、立法院雙方冷靜,建議立法院刪掉國情報告條文,然後請賴清德總統履行承諾去立院報告,看在民眾眼裡,有如鄉鎮公所調解委員在當事人之間充當和事佬,即使大法官認為無妨,因為憲法訴訟法可準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但這個公道伯實在也演得差勁,還不如好好去寫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所謂的雙方各退一步,實際上是要在野陣營再行修刪國情報告條文,這可是扎扎實實的倒退;但對賴清德而言,退一步又進一步,根本寸土不讓。
賴清德現在擺明不去立院做國情報告,但明明憲法增修條文有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何況賴在選前明確也承諾「立法院有邀請的話,一定會到立法院」,甚至願意就立委希望了解的部分再做補充報告,如果賴的承諾還算數,這又何退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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