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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晉任少將規定放寬 任重要軍職1年可取代主官資歷

國防部近日預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內容訂定擔任軍法專長職務者,應依法取得軍法官任用資格;而晉任少將資格從「曾任上校編階之重要主官1年以上者」,修改為「曾任上校編階之重要主官或『重要軍職』1年以上者」。
原法案規定,「擔任軍法專長職務者,經軍法(司法)官考試及格,並符合軍法官任用條件」;新規定修正擔任軍法專長職務者之必要學歷,並將擔任軍法專長職務者,限縮為「應依法取得軍法官任用『資格』」。是否與國防部正規劃全面檢討並修正「軍事審判法」的前奏?外界關注。
同一法條也修訂放寬少將階擬任職務的必要經歷,從原「曾任上校編階之重要主官一年以上者」,放寬為「曾任上校編階之重要主官或重要軍職一年以上者」,不再限於主官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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