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預告修法「閃兵最少關1年」 拖過36歲除役加重三分之二

演藝圈多次爆發閃兵案,國防部和內政部擬修法加重閃兵刑責。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修正草案。現行條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為避免心存僥倖者,因此增訂該條最低度刑為一年以上,另增訂「已除役而未服役且犯妨害替代役徵集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內政部預告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修正條文草案,預告期限至今年8月10日。內政部表示,替代役實施條例自民國89年2月2日公布,同年5月1日施行,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110年1月27日。有鑑於本條例第55條之1,對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而有第一項所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歷年判決案例,司法機關多處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致依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對其犯罪嚇阻力較低,使有意避免替代役徵集者心存僥倖,嚴重危害兵役公平性。
內政部認為,兵役爲憲法賦予國民義務,在立法上具有強制性,不盡義務或妨害他人盡義務,依法當受懲處,為維護兵役義務之尊嚴,故有增訂該條最低度刑為一年以上之必要性,以有效遏阻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之行為及符合兵役公平。
內政部表示,依現行規定,役齡男子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不再具有兵役義務,役男易藉故蓄意拖延至除役年齡以規避兵役,損及兵役公平,為有效防杜此行為,也增訂「已除役而未服役且犯妨害替代役徵集之男子,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修正條文指出,第55條之1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一、捏造免役或緩征原因者;二、毀傷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五、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者;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七、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者;八、未經核准而出境者;九、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另,犯前項第六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七款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逾除役年齡且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於役齡期間犯第⼀項之罪,加重其刑至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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