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修正聘僱人員休假規定 增每年3天身心調適假
為友善職場環境並強化聘僱人員心理健康韌性,國防部日前發布國防部令,修正「國軍聘雇人員休請假規定」,增訂國軍聘僱人員每年3天身心調適假,達到身心健康的預防保健效果,以利有效投入工作。
國防部5日發布國防部令,修正「國軍聘雇人員休請假規定」,指出為建構聘僱人員得以兼顧工作、家庭與健康的友善生養職場環境,因此修正規定,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準給3天,身心調適假及家庭照顧假的請假天數,均併入事假計算。
此外,規定增訂,聘僱人員請超過規定天數的事假前應先請畢規定核給的休假及補休後,才能請超過規定天數的事假,其給假應由單位長官綜合考量其請假事由之急迫性、必要性及全年上班日數的合理性後,審慎決定,但併入事假天數計算的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不適用之,而事假、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病假等假,得以時計,以累計8小時為1天。
規定亦增訂,聘僱人員申請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的假時,單位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依據國軍聘僱人員休請假規定第二點,規定適用的對象為經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國防事業所屬聘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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