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官親屬赴陸探親改三親等形同限縮 移民署:保護公務員人身安全

內政部移民署預告「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修正草案,移民署長林宏恩解釋修正第6、7、10條,其中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等申請赴陸探親、奔喪,由四親等內改為三親等內才能申請「等於是比較緊縮」,是為保護公務員赴陸的人身安全。
林宏恩今出席內政部務會議會後記者會,被問及修正公務員赴陸許可原因,他說,移民署修正公務員、特定身分人員進入中國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是因為近年中共對我方赴陸公務員積極誘拉,甚至異常盤查,提高公務員人身安全風險,因此修改辦法的第6條、第7條跟第10條。
林宏恩解釋,辦法的第6條第一項是針對現職的政務人員,包括涉及國安及關鍵技術人員,赴陸必須申請許可,另外修正親等,若這些人申請到大陸探病、探親跟奔喪,由四親等修改為三親等,「等於是比較緊縮,也是保護公務員赴陸的人身安全。」
另外,林宏恩提到,辦法第7條是針對未涉及國安機密的簡任11職等以上公務人員,還有警政3階以上公務員,以及像在國防部、國安局跟調查局未具公務人員身分者,赴陸也必須申請許可,同時申請許可由2個工作日前修正為7個工作日前。
林宏恩說,第10條修正是針對公務員赴陸有發生異常狀況,或者是申請人赴陸失聯了,必須要有通報義務。至於政務人員赴陸須事前提出申請,比如14職等的常務次長,本身就是屬於11職等以上的公務人員,所以常務次長赴陸必須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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