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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入陸籍還要當台灣兵 內政部:依法仍負服役義務

北市民眾去年先後接到區公所電話與公文,要放棄中華民國籍、現為中國大陸籍的姪子3個月內返台服兵役,相關單位稱依法辦理,若沒服役恐被通緝。內政部表示,在台原有戶籍之陸籍男子,依法仍負有服役義務,役男服役之義務,不因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而有差別,服役為應盡義務,不容有迴避空間。
內政部表示,在台原有戶籍之陸籍男子,依法仍負有服役義務,依據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役男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但其因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內政部強調,役男服役之義務,不因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而有差別,服役為應盡義務,不容有迴避空間。
內政部指出,兵役義務屬憲法所定基本國民義務,任何人不得藉由更改戶籍方式規避。役齡男子儘管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原本應負的義務不會免除,包含兵役的義務在內,役齡男子在學緩徵等原因消滅後,依法仍應接受徵兵機關之徵集及服役。
內政部呼籲,「役男切勿試圖以喪失台灣地區身分、出境等方式規避兵役」,內政部將協同相關部會及各地方政府持續強化役籍資料比對與查處作業,確保兵役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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