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法理判斷與政治解讀金門海域執法案
2月14日下午中國大陸快艇於金門北碇島東面海域,越界進入禁止水域內,疑似進行撈捕作業,金門海巡隊前往執法過程中,由於大陸方面快艇拒絕接受臨檢,在高速逃避追緝意外翻覆,造成人員落海事件,最後有兩人送醫後不治死亡,引發兩岸高度爭議。
但在諸多媒體針對此項執法意外事件報導與專家評論中,卻鮮少有論者詳細引述海巡執法所依據之法理基礎;在此特別為讀者說明,海巡人員係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授權國防部劃設限制或禁止水域,並且遵循同法下述第32條,執行相關司法勤務。
但就執法實務來說,若要判斷海巡人員執法過程是否合宜,報導評論前更應詳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至第45條,才能充分掌握執法機關所被授權事項以及執法行為權限。
假若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第1款所列舉之處置規定,吾人將會發現海巡人員其實並未採取最強力執法手段,對位於限制或禁止水域內,拒絕停船接受檢查之無船名船舶進行警告射擊,甚至直接射擊船體強制停航。誠然在執法過程發生傷亡狀況,確實令人遺憾,但在檢調單位完成調查,足以證明海巡執法過程確有不當前,基本上社會大眾應該信任與支持海巡弟兄執法作為。
止謗莫若自修,發生此種爭議事件,海巡執法本身過程影像紀錄當然要保持完整,必須經得起檢方調查,才能杜絕各方猜疑。但換個角度,若是易位思考,大陸船舶本身若是屬於無船名、無船舶證書以及無船籍港登記之「三無船舶」,其實正是兩岸在共同合作執法所加強關注對象;因此若是海巡單位採取積極取締執法行動,大陸方面亦無立場對此有所異議。
執法講求證據,因此違法船舶船位所處水域、逃逸航跡、船員身分、配備漁具或其他通信裝備,再加上是否載有漁獲,就能夠有助於還原現場拼湊實情。儘管因為違法船舶翻覆,部分證據或許會流失;但從其外觀與舷外機推進能力,對比相關漁撈作業船舶,配合偵訊當事者,最後總是會讓真相逐漸浮現。
至於評論者要如何政治解讀,那恐怕就會天馬行空隨便人講。到目前為止,臆測此為刻意安排越界碰瓷,以便引導更大衝突事件,或是進行違禁品走私以及運送偷渡人員,甚至是進行諜報偵測,還有聲稱藉此事件要擴大海域管轄涵蓋範圍,進行法律戰或是宣傳戰,真是百花齊放與百家爭鳴,胡亂硬扯到天花亂墜地步。
但若是思考案發時間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大概就可以推翻許多臆測進行不法活動推估結論,因為不會利用夜暗掩護,實在不太像走私違禁品基本套路。深入審訊發現當事者來自四川與貴州,而非閩南地區熟門熟路漁民,對比諜報活動基本要素,思考抵近偵察作業要求,雖然可能性不能完全排除,但總是相當不符常情。
不論如何,迄至目前為止,觀察海峽兩岸主管機關雖然溝通管道中斷,只能隔海喊話,但顯然雙方都是相當自制,無意讓事件繼續擴大。但兩岸各自都有其民意壓力,亦都必須面對民粹憤怒網路謾罵,尋求適當手法妥慎應對釋放壓力。
兩岸關係不睦這是當前事實現狀,大陸方面態度愈來愈強硬,同時亦開始從日前M503航路正常啟用時,看得出已經懶得回應台北無理取鬧,台灣執政團隊不會毫無感受。北京顯然無意在此事件上亂做文章,甚至藉此在國際社會大打宣傳戰,而此岸要如何讓對方滿意處理結果,除在法理上必須周延,絕對不能有所疏漏,更要在人情義理上,展現出格局與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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