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國防部修全動法 動員準備令下達就管制媒體和記者

國防部本月21日公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草案,全案更名為「全民防衛動員法」。內容新增,未來因應戰爭由總統發布全國動員令後,為了「因應新聞及不實訊息處理」,將要求由縣市政府配合辦理「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調查、統計、編組及規劃」,並對「新聞從業人員實施必要管制」。
草案同時要求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會同文化部訂定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法說明表示,為符合達成「動員準備階段」及「動員實施階段」任務的目的,增訂動員實施階段組織與權責及任務、動員實施階段徵購、徵用及罰則等規定,並因應新增動員事項需求及保持各部會動員分工任務彈性,適時調整動員所需方案,由行政院指定所屬機關或單位為動員方案主管機關,以符動員實需。
草案新增第28條「動員實施階段,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國防大政方針,或為因應國防重大緊急情勢,得依憲法為必要處置,並為因應國防需要發布緊急命令,規定動員事項,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
草案中動員項目除原科技動員等,新增加教育、訊息傳播、金融外匯、資通訊動員備方案與行政院所指定動員機關等。
原法案內容規定在動員準備階段時,必須對公、民營電信管制器材廠商、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設置者,實施調查與編管;修法草案進一步新增第15條規定:「為因應新聞及不實訊息處理,訊息傳播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臺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調查、統計、編組及規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前項調查,新聞從業人員所屬之事業機構應配合辦理及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
草案同時新增第33條要求「動員實施階段,訊息傳播動員實施計畫主管機關為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遂行,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必要管制。」「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報導戰爭情勢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前二項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會同文化部訂定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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