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義周/濫用罷免不如投負數票

聯合報 劉義周

罷免和投負數票都是選舉中選民用來淘汰不合格政治人物的救濟手段。前者是選民發現選出來的公職人員表現顯然與大眾利益背道而馳,只好透過連署、提案、投票把他(她)趕下台;投負數票則是選民在選舉時認為候選人名單上某個人實在不夠格,寧可放棄投一位夠格的人也要給爛候選人蓋一張反對票,阻止這人當選。

對政治人物的罷免在過去的台灣政壇並不多見,主要是民主風氣未開,民眾尚無足夠的認知與積極參與的熱情。過去選舉法規設下的高門檻限制更是極少有罷免可以成案或通過的主要原因。在台灣社會條件已然改變,選舉相關制度鬆綁之後,台灣政壇的罷免叫聲開始此起彼落。目前看來,罷免公職人員的運作可能已經變了質,成為政黨動員操兵、向對手報復、大量浪費公帑的集合體。這不是設計罷免制度的初衷。罷免,本就應該只是民主社會選民一個用來糾正不良民選官員、議員的救濟手段。猛藥,不宜常用。一個動不動就要罷免這官員、罷免那議員的社會,絕不會是個健康的民主社會。

如果選民認為某個政治人物不夠格,甚至對社會造成損害,就應該在選舉投票的時候就把該人淘汰。問題是比較有希望當選的候選人往往來自政黨的提名,而絕大部分選民在政黨提名過程中的影響力幾乎是零。政黨提了不該提的人時,黨內選民可能只好「含淚投票」,黨外選民只能徒呼負負。在我國目前的制度下,選民無計可施。比較積極的作法是:建立制度,讓選民投負數票,反對特定的不夠格的候選人,阻止其當選。

反對負數票制度的人最常提出的理由如是說:這樣選舉不就鼓勵負面選舉了嗎?其實不然。我們現在的選舉制度中沒有負數票,但絕對不缺負面選舉。仔細看,大家都會發現大部分負面選舉其實是政黨與候選人操作選舉的手段,很少是缺乏組織的選民的作為。相反地,個別選民投個反對票抵制一個無良候選人算是負面選舉嗎?請給我一個可以說服人的理由。

若有負數票,在計票的時候候選人的淨得票為得到的支持票減去反對票,選舉結果則由淨得票的多寡來決定勝負。有的人擔心投反對票的人太多,計票結果淨得票率太低,缺乏民主正當性。其實現行選罷法中有關同額選舉的規定可以作為訂定當選門檻的參考。否則,另訂一個二輪投票決選的制度也是可行的。至於選務人員會擔心的計票程序複雜,可能延緩公布開票結果時間的問題,我認為可以不必多慮。除非有候選人引起公憤,會投負數票的選民不會太多。計票的時候當然會多一些格子,但增加的加總時間非常有限。維持目前投開票完全透明的作法下,即便我們當天晚一點點公布選舉結果,台灣選舉的效率與精準度還是在眾民主國家中名列前茅。

投負數票雖然是選民一種消極的對抗政黨不當提名的救濟手段,可是也有督促政黨慎重提名的積極意義。在各政黨提名過程中影響力極其有限的選民,應該會樂見負數票這樣一個可以積極發揮直接民權的民主設計。

(作者為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名譽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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