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社論/從預算法看「還稅於民」政策
這幾天,「還稅於民」的話題好夯,掀起社會各界熱議。2022年預算執行的結果,預計稅收超徵4,500億元,扣除依法須統籌分配給地方的700億元之外,中央有權可以處置的金額約為3,800億元。由於社會「還稅於民」的輿論聲量甚大,在九合一選舉慘敗後,蔡總統心中承受莫大的決策壓力。然政府收錢與用錢一切皆須依照預算法執行,稅收超徵的處理亦當如此,這是底線,萬不可只為討好民眾而草率從事。
這幾年政府幾乎年年超徵,尤以2021年與2022年皆超收4,000億元以上為最。其實,只要有稅收超徵發生,當年度社會就會有「還稅於民」的訴求出現。理論上,預算的編製涉及時間差與估測,自不可能完全準確,社會大眾也不應有此期待。但若連續多年皆出現稅收超徵,且超徵的比率超過20%,即表示政府的預算編製專業功能已出現嚴重失靈。負責歲入預算編製的財政部,首須徹底檢討稅收估測模式,深入分析各稅實徵與預算值發生差異之原因,藉以改善與增進預算編製的準確性,此才是解決超徵問題的正辦。
至於超徵收入的使用,雖然各界意見分歧,但行政院已依據蔡總統國安會議後的指示,決定將3,800億元區分成三大用途。其一是1,000億用於彌補勞、健保以及台電等之財務缺口;其二是1,000億用於「加強經濟韌性方案」七項措施;其三則是1,400億用於發放每人現金6,000元,另外保留400億元因應不時之需。從這樣的分配結果,可明顯的看出政府完全是以「年度」的小格局,而非「永續」的大眼界,來對待這筆「意外之財」。因此,在總預算結餘但特別預算卻負債累累的整體財政情況下,形成了「右手還稅、左手舉債」的荒謬現象。
政府預算的編製、審議與執行,預算法中皆有完整規範,是故欲真正了解與檢討稅收超徵問題,自應從預算法的規定著手。首先,財政部是歲入主管機關,根據預算法第28條,行政院訂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前,財政部即應負責提供以前年度收入狀況等相關資料,並推估「最大可能之收入額度」。換言之,各機關在編製概算前,財政部就應該已初步估算過下年度的稅課收入。若有任何低估,則從政府編製預算的一開始,便對整體財政資源的規模、配置與運用,產生了根本性的扭曲。
其次,預算法第59條規定,歲入「超收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亦即去年度超收的4,500億依法應全數繳入國庫。但因去年度本來預計舉債440億,如今既有超收可用,政府當可節省下此項債務的發行。尤有甚者,公共債務法第12條更規定,各級政府「得審視歲入執行狀況,於其當年度預算原編列債務之償還數外,增加還本數額」。依此,政府還可以用超收的錢還更多的債。換言之,稅收超徵金額不一定就等於該年度之結餘;政府即使決定要還稅於民,也應該以結餘數為準而非超收數。
再者,根據預算法第73條,「會計年度結束後,國庫賸餘應即轉入下年度」,變成以前年度歲計賸餘。超收數固會轉成以前年度賸餘,但按決算法最終審定數在隔年7月才會出爐,在此之前這筆賸餘暫難使用。由於目前可用歲計賸餘只有1,250億,故才會出現普發現金須先舉債150億之情況。雖然這又是法定程序的時間差惹的禍,但「舉債發紅包」畢竟對政府觀感不佳。
而預算法第23條更規定,「資本收入、公債及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政府普發現金給民眾,性屬經常支出,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為財源,顯有違法之嫌。當然,這幾年政府都會運用一些立法技巧,排除這些預算法的限制,且幾乎成為常態。惟若此不叫做破壞財政紀律,什麼才叫做破壞財政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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