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用麻藥險致失明 紋綉師判緩刑
美容紋綉師黎姓女子替洪姓女子紋綉眼線,導致洪女眼睛感染、雙眼角膜潰爛險些失明;檢方查出黎女違法使用麻藥,依違反醫師法起訴。新北地方法院考量雙方達成和解,且黎是透過合法藥局購買麻醉乳膏使用,判黎女四月徒刑、緩刑兩年。可上訴。
檢方調查,黎女為越南籍外籍配偶,來台多年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二○一八年開始經營沙龍店,開業替人紋眉;二○二一年一月廿二日,洪姓女子上門紋綉眼線,黎女違法使用麻醉藥膏,洪女事後因眼部感染發炎、雙眼角膜潰爛,險些失明,提告傷害。
案件引起新北市衛生局注意,同年五月聯合警方前往沙龍店稽查,確定黎女使用麻藥,涉違反醫師法,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
黎女坦承使用處方麻藥「利遞皮乳膏」替消費者減輕疼痛,每次紋眉收費三千元,檢方偵訊後依過失傷害、醫師法起訴。開庭期間雙方達成和解,洪女撤告過失傷害,合議庭認為黎女犯後坦承,且麻醉乳膏是透過合法管道取得,依醫師法判刑四月,緩刑兩年。
根據醫師法第廿八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得併科卅萬元至一五○萬元罰金。法界人士說,紋綉雖不是醫療行為,但替人使用處方箋麻藥,就必須擁有醫師資格。
台灣麻醉用藥依規定需領有醫師執照才能執業,紋綉師因未被政府納管,資質良莠不齊,坊間常見違法使用麻藥,消費糾紛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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