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段私校掀停辦潮? 迴避退場條例大學先「自我了斷」

聯合報 記者許維寧/台北即時報導

受少子女化影響後段私立大專校院生存不易,近日包括南開科大等陸續傳出擬停辦後捐地,今天(6/1)教育部再證實核定蘭陽技術學院停辦申請。但上述大專校院均非教學品質堪憂的專案輔導學校,教育團體表示,若非專輔學校,學校可循私校法辦理退場,學校於停辦後可有三年轉型期,清算後剩餘財產可捐私立學校法人或財團法人,董事會易安全下莊,可能成為未來私校退場的趨勢。

少子女化衝擊私校招生,過去學校因辦學不彰停辦多延伸教職員工生權益保障爭議,立法院於四月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完善退場機制,明訂大學辦學不彰遭列專輔學校改善期限僅二年,期限內若未獲主管機關免除,或未申請改制、合併、改辦將於下一學年度停止招生,學年結束時則停辦。停辦清算後剩餘財產充公,歸地方政府、公立學校或中央機關。

若未列專輔學校停辦則依私校法辦理,私校法給予三年改辦或改制期限,期限到後解散清算,剩餘財產則可捐贈其他私立學校法人或辦理教育、文化事業財團法人。

相較退場條例私校法可說較具備彈性,董事會也能保有校產決定權。私校工會理事長尤榮輝形容,非專輔學校停辦形同「自我了斷」,但此時申請停辦、停招可依循私校法辦理,學校有更充裕的時間來處理退場程序。否則未來幾年學校每況愈下,遭列專輔學校後,於財產清算歸屬上董事會將失去主動權,因此循私校法董事會反而好下莊。

但尤榮輝也說,學校若能循私校法退場,代表學校條件不算太差、有充分資金協助教職員工離退,蘭陽技術學院就是一例,希望以此達成和平退場,評估在學校還有餘裕時就先依照私校法退場,可能成為後續趨勢。

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則指出,退場條例應是特別法可凌駕私校法,教育部既然設立退場條例,就不應該繼續讓欲退場的學校使用私校法。採用私校法不必重組董事會也能保有轉型期,難保師生權益,讓退場學校使用私校法形同「自廢武功」的漏洞。

少子化衝擊,大學退場議題將是未來幾年高教需面對的問題。圖/本報資料照

林柏儀說,教育部應將無辦學意願的學校均列為專輔學校,「教育部不專輔他們,到底要專輔誰。」並採退場條例辦理後續事宜達成校產歸公,否則退場條例將毫無用處。

教育部 立法院 高教 私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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