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民陳正杰酒後騎機車遭警攔檢,酒測值達零點九二毫克,但因他通過警方五項生理平衡測試,台北地院合議庭認定他未達「無法安全駕駛」的程度,判無罪;檢方將上訴。
本案檢察官起訴時,原聲請簡易判決,台北地院簡易庭一審判決陳正杰有罪,陳不服而上訴,獲台北地院合議庭二審改判無罪;本案原本應已判決無罪確定,但因二審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此可以再上訴。
一般酒駕案,法院通常以法務部依據美國、德國認定的標準,酒精濃度呼氣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血液濃度達千分之一點一以上者,即判定觸犯「不能安全駕駛」公共危險罪。
但台北地院二審判決陳正杰無罪理由指出,公共危險罪規定的「不能安全駕駛」,性質上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應依具體個案,綜合各種客觀情事認定,並非一有喝酒而騎(駕)車就構成犯罪;法務部的函釋只是統一建立執法機關的準則,僅供法院認定參考。
卅四歲的陳正杰去年九月十四日上午酒後騎機車,被台北市警中正二分局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法院審理時,陳正杰辯稱他只喝少量啤酒,且警方要他做生理平衡檢測,他都過關,並未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
法官認為,警察無法說明陳正杰酒駕後有何反應遲緩或判斷力欠佳的情形,警方對陳所做的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陳繪製的同心圓線條連續且工整,可見他未因飲酒騎車而影響駕駛判斷力。據此判他無罪。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劉壽嵩表示,酒駕案司法實務上常有不同的見解,一種是酒駕者酒精濃度超過零點五五,依危險犯的概念,法官推定達到不能安全駕駛而判有罪;另一種是依嚴格證據法則調查,酒精濃度雖超過零點五五,仍須調查酒駕者的生理平衡紀錄等證據,若過關就判無罪。兩種見解,沒有辦法說誰對誰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