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梁姓婦人三月間,涉嫌在苗栗永和山水庫旁違規整地,有農民向她索取約四立方公尺泥土用來填高菜園,使得她由原先違規整地,變成違反土石採取法,從原本受罰六萬元,將面臨百萬元罰款,罰款暴增十六倍多。
梁姓婦人說,警方偵辦時,她擔心這名農民吃上竊盜官司,才會承認「是我同意他載走的」,沒想到一時的好心卻換來百萬元的罰款,「一想到就吃不下飯」、「不吃不喝也難繳罰款」。
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庭長宋國鎮表示,單純的違規整地,並未將土石載走,僅觸犯水土保持法,可處以六萬到六十萬元罰款,通常初犯只罰六萬;但如挖取泥土並運離,已涉及違反土石採取法,依規定可處一百萬元罰款。
地主梁姓婦人說,她去年在永和山水庫旁買了一塊地,為了要鑑界,三月間,她申請「除草」,砍除滿地的竹子後,擔心尖銳的莖幹刺傷人,又雇工刨除竹根。此時有農民向她要了四車泥土,想不到竟讓自己遭到重罰。
但警方說,梁整地面積達約六千平方公尺,警方和縣府農業局查出她未申請,追查時見已有四車、約四立方公尺泥土被載走,偵訊後,依違反土石採取法移送。
「太離譜了!」苗栗縣議員黎旭欽昨天質詢時,指梁姓婦人又不是在開挖金礦,好心送人泥土還挨罰,她那裡賠得起?
此案送到苗栗縣政府,建設局長葉志航昨天也說「真的簽不下去!」指梁姓婦人讓農民取走的是泥土,不是值錢的砂石,況且她並未盜採砂石牟利,應該依違反水土保持法,罰六萬元即可,農業局也同意建設局的看法。但縣政風及法制室都認為,運走表土已屬「採取」行為,應依違反土石採取法處理。
苗栗地院民庭庭長宋國鎮表示,土石採取法最低裁罰金額是一百萬元,這是政策問題,且屬行政罰,一般均由縣市政府裁罰,除非檢方起訴,否則很少由法院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