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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新聞/四種加工自殺

編按:本文原刊登於【2008-11-04/聯合報/A9版/社會】 

一對在校外同居的小情侶,女生懷疑男友連番劈腿,在鬧彆扭情況下,女方負氣要求一起自殺殉情,男友回應「好啊」;女生跳橋墜溪後,他竟逃離現場不救,法官以「幫助自殺罪」判他三年徒刑。

幫助自殺罪屬刑法第二七五條加工自殺罪的一項犯行,如何區分殺人罪和加工自殺罪呢?主要看「情境犯意」。

當事人根本不想死,你「主動」做出某些行為造成他死亡,就是殺人罪,刑責是十年起跳;如果是當事人想死,但還在猶豫中,或以死要脅、或徬徨無助下,你故意刺激,或講些風涼話,或動手協助,讓他堅定尋死念頭,或一時失慮而尋短,就是加工自殺罪,刑責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加工自殺罪的構成要件有四:「教唆」自殺;「幫助」自殺;或當事人「囑託」你做一些行為,造成他死亡。

第四種狀況是,相約一起尋短,結果你做一些動作,讓對方先死後,你卻後悔,不想死了,就屬「得其承諾」而殺之的加工自殺犯行。

但有一種狀況「得免除其刑」,就是「謀為同死」,即兩人確實一起自殺,事後你獲救,對方死亡的情況。

我們可能在很生氣或很難過的情況下,用言語刺激對方,例如:「你這呢沒路用,不如去死死ㄟ較好。」

如果對方受不了,一時衝動尋短,如果現場有人證,就可能吃上加工自殺罪官司。所以情緒失控時,切記先深呼吸一下,要謹言慎行,免得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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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8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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