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洪志雄去年於濱海公路附近騎乘機車時,懷疑路過的機車騎士以眼神挑釁,竟一路追撞、超車,還以機車大鎖、安全帽丟擲對方,致對方失控,車上兩人一死一傷;最高法院昨天依殺人罪判處洪有期徒十八年定讞。
判決書指出,洪志雄(廿五歲)與友人在去年五月十三日凌晨酒後,洪打算騎車離去,恰有雷姓、范姓兩名少年騎機車從陽明山夜遊欲返基隆,行經該處要掉頭改走濱海公路,超了洪的車;洪認對方眼神不友善,加速尾隨追趕。
洪志雄持安全帽、機車大鎖丟擲對方,一路大喊「嘜走,乎你死」,更近距離貼近雷、范的機車,時而在前,時而在後,使雷姓少年驚懼不已;而對方為了保性命而繼續加速。
直到基隆市基三路「基金三幹」電桿附近,雷的機車右側遭洪以左腳踹了一下,雷又忙著閃躲洪以機車大鎖攻擊,導致失控,擦撞安全島,雷、范兩人自機車被彈拋出去後摔落地面,范顱內出血當場死亡,雷則骨折重傷。
洪志雄辯稱,他只想攔下兩名少年質問為何挑釁,沒有殺人意圖。但法院認為,洪應知道在高速行駛中不斷追趕、貼近他人車輛,丟擲大鎖,會造成嚴重危害,認定他有殺人故意,且犯後一再否認,惡性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