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1名佘姓男子在電影院排隊時,因認為他人插隊,兩度以「神經病」一語辱罵對方。今年初法院判決佘男拘役15日,本月4 日再就民事部分判其賠償新台幣8000元,全案定讞。
判決書中指出,佘姓男子於民國97年5 月去電影院看電影,排隊購票時認為前方另1名陳姓男子插隊,2人因而發生口角,當時佘男便以「神經病」辱罵陳男,雙方不歡而散。
1 星期後,2人碰巧又在同1間電影院遇見,並同樣在排隊時發生爭執,佘男於是再次罵對方「神經病」,陳男憤而向法院提起刑事與民事告訴。
刑事部分的判決書指出,佘男於偵查時曾3 次向陳男鞠躬道歉,同時沒有任何前科,因此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從輕量刑,在今年4 月依公然侮辱罪名判其拘役15日定讞,如易科罰金則為1萬5000元。
民事損害賠償部分,陳男原索賠8 萬元,但法官審酌佘男為高中畢業的小吃攤店員,而陳男則為日本某專校畢業的室內設計師,雙方財產有一定差距,因此北院在本月4日也從輕判決佘男賠償8000元,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