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位於台北火車站附近的電子商場內,販賣電腦的售貨員以播放「故宮書畫菁華」DVD證明自家電腦的液晶顯示器畫質佳、喇叭音質優;一家舞蹈聯誼社號稱已取得故宮的授權將故宮文物印製在牛仔褲上加以販售;許多餐廳以故宮院藏書畫當菜單的封面…這些都觸法了!依規定,故宮得處罰每位違規者新台幣五萬元。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的影像有價,相關的數位影像授權年產值達新台幣三百萬元,但據估計,光是大陸方面盜用故宮的影像高達百萬台幣,至於台灣的部分,由於擴及商業使用,極可能比大陸侵權的情況更加嚴重。有鑑於此,故宮正考慮將「數位影像授權」的業務委由民間辦理。
故宮的影像有價是個極易被忽略的問題,即連法律系的教授都可能以著作權法規定「超過五十年以上者為公共財」為由,認為故宮藏品的影像應屬於大眾。但故宮出版組科長金士先指出,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古物保管機構得自行複製出售院藏品以資宣揚,他人除非經原保管機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
和台灣的情況相較,大陸方面侵權者許多是博物館同業。故宮出版組組長胡賽蘭指出,許多大陸博物館在出版圖錄時,大量選取台北故宮院藏,經該組去函抗議,有些依然故我,有些先斬後奏者,則表明「你們要的費用我們給不起,能給多少、算多少」。
故宮授權的院藏品圖像以書畫最受歡迎,其中,尤以范寬「谿山行旅圖」、郎世寧「百駿圖」以及懷素的「自敘帖」、王羲之「平安何如奉橘帖」最超人氣。至於器物的部分,牽涉的圖像使用權,問題較圖像更複雜;另外,有些藝術家以故宮院藏的名家書法進行再創作,其間牽涉的「灰色地帶」更待釐清。
【2003/07/09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