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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多時的立委李慶安涉雙重國籍案,在美方回函「解密」後,真相已近大白。雖然美方回函仍附有但書,為可能溯及決定李慶安已喪失美國籍留下一線希望,但目前看來,李慶安仍具美國籍,違法已相當明確。
立委不容許有雙重國籍,原本規定在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六十七條之一,立委當選人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該條文於去年十一月修正刪除,相關規定改設於國籍法第廿條,立委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一年內取得證明文件。
國民黨立委李明星的案例,依國籍法規定,應於二月一日就職前辦理放棄美國籍,他若今年九月才辦理放棄,已明顯違法。不過,因國籍法對此部分未規定法律效果,且該條文容許在一年內取得證明即可,李明星已於十月取得放棄美國籍的證明,這也讓他是否喪失立委資格,有了法律解釋的迴旋空間。
反觀李慶安的案例,李慶安擔任市議員及立委期間,選罷法規定「當選人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如就職即代表放棄外國籍,根本不必作此規定,可見她的認知與法規並不相符。
本屆立委雖適用國籍法,但她「堅信」已喪失美國籍,不必「畫蛇添足」再辦理放棄,已經失去辦理放棄的先機;如果拖過明年一月底,她未能取得放棄美國籍的證明文件,立委資格的爭議將更大。
美方回函曝光,李慶安仍具美國籍,已經讓她及國民黨相當難堪;目前唯一能扭轉局勢的,只有美方根據「放棄美國籍之意圖」,「並已做出可能放棄美國國籍之證據」,才可能決定她已放棄美國籍,甚至追溯生效。
要達成這項認定,李慶安須確保自擔任台北市議員或立委的十多年來,完全沒有再使用美國護照,才可能以「證據」取信美方。否則,就會讓自己建構的國籍認知一夕破毀;而硬拗下去,對她及國民黨只會更傷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