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昨天變更起訴法條,以葉盛茂一併涉及圖利重罪裁定羈押,許多實務界人士認為「圖利罪」限於「財產上的利益」,隱匿公文掩飾犯罪行為並不屬於「財產上的利益」,是否構成圖利罪,值得討論。
地院合議庭認為,起訴理由記載,「葉盛茂為掩蓋前總統陳水扁家屬疑似洗錢行為而隱匿公文」,葉隱匿公文的行為,同時涉及給扁家處理不法所得洗錢的時間和機會,而有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圖利罪」的犯罪嫌疑。
但院檢不少人士指出,圖利罪所指「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是指「財產上的利益」,葉盛茂隱匿公文以掩飾扁家的洗錢行為,並不屬於「財產上的利益」,且扁家的洗錢犯行也還未確定,合議庭挑戰「多數說」法律見解,能否獲得上級審支持,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