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衛生環境及勞工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未來職場發生性騷擾問題,雇主違反事前預防和事後善後義務時,罰款將提高五到十倍,從原來的罰款一萬到十萬元,提高為罰款十萬元到五十萬元。
罰款原先只有1-10萬元
立法院上午審查由國民黨立委潘維剛等人所提出的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由於過去雇主違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性騷擾規定時,只被罰款一萬到十萬元,但雇主在徵才若只限男性時,違反性別平等的規定,卻必須處罰十萬到五十萬元,潘維剛等人認為,為督促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保障勞動者,所以應提高罰鍰。
修法提高為10-50萬元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上午列席衛環委員會在口頭報告中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去年修法後,雇主違反性別歧視規定時,由原本的一萬到十萬元,提到到十萬元到五十萬元時,性騷擾防治的罰責額度並未調整,這次的提案加重雇主違反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罰責,有助於職場性別平等的推動。
雇主知悉性騷擾 應採取行動
性別工作平等法明訂,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的發生,只要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在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的定義,「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包括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的方式,或以歧視、侮辱的言行,或是其他方法,而有損害他人的人格尊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