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規定違憲後,台灣共產黨於七月底向內政部申請備案,內政部今天予以備案為第一百四十一個政黨。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六月二十日作出釋字六四四號指出,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將使主管機關得審查人民政治言論內容,以作為不予許可設立理由,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和言論自由權利不合,認為違憲,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內政部上午發布新聞稿表示,台灣共產黨先前曾因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多次被內政部否絕備案,但在司法院解釋後,台灣共產黨在七月二十日召開成立大會,並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在成立大會後三十天內檢具章程、負責人名冊,於七月三十日報請內政部備案。
內政部說,台灣共產黨所送相關資料符合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且內政部先前否絕政黨備案的理由已不存在,所以依規定予以備案成為第一百四十一個政黨。
外界擔憂台灣共產黨是否會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或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內政部表示,政黨成立後,如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或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情事時,內政部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檢同相關事證,移送憲法法庭審理違憲政黨的解散案,外界毋庸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