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中午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檢察官在偵查中發現貪污被告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最近一年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說明來源,未說明或說明不實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9/03/26 聯合晚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