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企業母子公司或專營商品關係,收匯單位和出口單位不相同,中共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31號文規定,今年12月31日前,收匯單位可向當地外匯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之後,可持此核准文件,辦理結匯。不過,明年起,收匯單位應與出口單位一致。
31號文規定,在12月31日之前,企業因為母子公司、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關係,導致收匯單位與出口單位不一致,收匯單位可向當地外匯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出口合同或協議等有關證明材料。
經外匯局核准後,收匯單位可持「出口收匯說明」、出口單位的海關電子口岸IC卡,以及外匯局核准文件,到銀行辦理待審查帳戶資金結匯或劃出。不過,從2009年1月1日起,收匯單位必須與出口單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