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傳統產業台商,在台灣結束生意後到中國大陸發展,往來借貸都是找大陸當地銀行,近來大陸境內美元借款利息太高,想找台資銀行海外分行借利息成本較低的美元,卻礙於規定而借貸無門,讓台商十分懊惱。
依現行規定,台資銀行不論是透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或海外分行如香港分行等,授信給大陸台商,這家台商都須要符合當初投資大陸,有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獲准的條件,否則台資銀行不論是哪家海外分行,都不可以對大陸台商授信融資。
也就是說,大量的無根台商不符合這項規定,只好找台資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往來,對台商和銀行來說,無根台商必須找其他借貸成本較高的外資銀行借錢,墊高資金與營運成本,銀行則是少了一群客戶、坐失商機,對雙方均不利。
這類台商若在第三地如英屬開曼群島設有紙上控股公司的話,根據政策開放台商回台上市的規範,是可以申請在第三地的控股公司回台上市的,這樣一來,在台股上市後,公司也能與銀行往來,有機會破解無根台商難以向台資銀行融資的問題。
券商指出,目前政策對海外台商回台上市,沒有開放的是陸資持股占20%以上,或是營運主體僅限於在大陸境內。不過,這部分的規範,政策後續還有檢討開放的空間,未來無根台商回台上市或是與台資銀行往來融通的機會,愈來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