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案」,明定從九十五年六月卅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只要在五年內繳清罰鍰,不需重考,就可拿回遭吊銷的牌照、駕照。
交通委員會召委陳根德說,修法後將有廿七萬人受益。
【2008/05/10 聯合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