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將檢討相關法令規定,未來可能針對銀行董事長違反兼任非金融事業董事長限制時,列入應「當然解任」的條款,以免銀行負責人拖延處理兼職問題。
根據金管會訂定的銀行負責人資格條件準則規定,銀行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不得擔任非金融事業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
但對於銀行董事長、總經理違反這項兼職規定時,主管機關如何處理,資格條件準則卻未明確規定是否「當然解任」。金管會官員表示,由於現行法令規定,對於銀行董事長、總經理違規兼任非金融事業董、總時,並沒有明訂「當然解任」,因此金管會只能不斷與業者溝通,最多也只能罰錢;如果當事人不願解任,金管會除了罰錢,恐怕也沒辦法。
在此案例後,金管會內部決定檢討相關法規,研議是否應直接在銀行負責人資格條件準則中,明訂銀行董事長、總經理違反兼職規定時就「當然解任」。
官員表示,現行規定,只有銀行負責人違反一些消極資格時會當然解任,當初對於兼職規定未明訂「當然解任」,主要是考量到兩種違規情況略有不同,但黃世惠案例讓主管機關重新思考,是否應對違反兼職規定採「當然解任」。
官員強調,未來法規如何調整,還是要看檢討結果而定,且須提報金管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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