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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受贈財搬回台 當心稅上身

國際大型金融機構陸續踩到地雷,已有許多將錢長期存在海外銀行的大戶,擔心財產不保,紛紛將錢匯回台灣,會計師提醒,若是七年內在海外受贈於他人,又未曾申報的財產,或是將海外資金匯入子女帳戶,可能會被課贈與稅。

全球金融海嘯使得億元大戶人心惶惶,許多人擔心萬一海外銀行倒閉,存在裡面的錢也跟著付諸流水,顧不得匯回台灣會有課稅風險,認為此刻先把錢保住最要緊。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副營運長郭宗銘指出,海外大戶將財產搬回台灣時,先要檢視「擺在海外的錢是怎麼來的?」如果是在海外經營事業或投資累積的所得,因現階段境外所得還不用課最低稅負,匯回來不用擔心會被課所得稅,不過最好能舉證資金的來源。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則說,通常個人只要主張匯回來的錢是之前在海外的獲利,其實舉證風險並沒有這麼高,除非金額非常大,才會引起國稅局的注意。個人境外所得雖不用課稅,不過若匯回來時,是匯給兒女或親人,就必須申報贈與稅。如果資金來源是過去偷偷留在海外的遺產,若被國稅局查獲當初漏報遺產稅,還在五年核課期間的話,也會被補稅加罰一倍。

郭宗銘指出,假設錢在海外是由甲持有,就算先在海外轉給乙,除非兩人是夫妻關係,否則乙把錢匯回來台灣,卻交代不出資金來源,只要還在七年核課期間內,還是有贈與稅風險。因此如果是七年之內受贈的海外財產,如果擔心匯回來會被課贈與稅,建議可以考慮轉到其他海外風險較低的銀行。

許祺昌說,以企業來說,因為公司在全球的所得都要課稅,若公司把存在海外銀行的錢匯回台灣,但當初沒有申報海外獲利,會因漏報營所稅被補稅加罰。最好在海外,就把資金流程處理好,例如先透過海外公司,將錢匯給大股東的海外帳戶,再由大股東匯回自己在台灣的帳戶,才能降低課稅風險。

郭宗銘也提醒,雖然境外所得還不用課稅,但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自大陸的收入還是要繳稅,如果還在五年核課期間內,被發現過去有漏報大陸所得,仍會被補稅加罰。

【2008/10/1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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