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授權相關法令修正草案出爐,為避免飛利浦CD-R與羅氏藥廠克流感疫苗的強制授權爭議重演,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增「公益使用」與「再發明」兩項強制授權條件,避免強制授權被濫用。
法律學者認為,申請條件變嚴格,符合歐洲專利權人的期待,可以解除歐盟對我強制授權規定的疑慮,但可能對有授權需求的國內技術型廠商不利。
智慧局昨(7)日公布強制授權相關的專利法第75條到78條修正草案,對強制授權的申請事由、申請程序與撤銷廢止處分的時機都有大幅度翻修,學界與實務界的看法不一,但大致上都認為符合國際潮流,給予肯定。
修正草案對於申請強制授權的要件,有更嚴格的規定。現行專利法規定,申請人只要表示曾用合理的商業條件與專利權人協商,但仍無法取得授權,就可以申請強制授權,但這個條件被批評不夠明確,也是先前飛利浦案的最大爭議,修正草案,改成必須搭配「公益使用」與「再發明」,避免強制授權被濫用。
另外,目前想要申請強制授權的當事人必須等法院或公平會認定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的處分「確定」,也就是要等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定讞後,才有資格申請強制授權,但判決定讞可能要等個三、五年,曠日廢時,修正草案拿掉「確定」兩字,只要法院或公平會作出處分,當事人就可以提出申請。
現行強制授權程序,必須要跟智慧局提出申請,但以克流感疫苗為例,智慧局未必有專業能判斷是否達到緊急危難的程度,而且如果國家正處於緊急情況,還得一一走過申請程序,恐有延宕之虞,因此修正草案也明訂,未來只要有緊急命令,或是經相關主管機關通知智慧局,智慧局可以直接核准強制處分,不必等待相關機關提出申請。
實務界人士仍認為,修正草案仍有扶助國內產業的意味,因為外界原本預期授權條件會更嚴格,但依草案出爐內容,條件仍寬鬆,既不用等到公平會與法院處分確定即可提出申請,授權生產的產品也不限於供應國內市場,可能會讓外資卻步。
實務界人士進一步指出,因為只要法院與公平會處分即可,強制授權的主管機關等於變相從智慧局,擴充多了法院與公平會,如此一來,三個機構的共識與互動就很重要,多了很多變數;學者也擔心,如果不待判決確定,一旦法院撤銷原處分,那原本核准的強制授權要怎麼辦,修正草案沒有解決方案。
不過,學者也認為,條件雖變嚴格,但台灣有不少廠商已從技術性的被授權者,轉變成擁有專利的權利人,修正草案對台灣產業未必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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