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子產業蓬勃發展,許多產品都位居世界數一數二的地位,但由於產業起步相較於歐美日等國家晚,且許多台灣企業的優勢在於下游產品,上游核心技術多已由歐美日廠商於主要市場註冊專利。台灣企業的因應策略在於,一方面積極研發核心技術,另一方面主動與專利所有權人談判取得專利授權,以取得在歐美等主要市場合法銷售的權利。
一般專利授權的方式,專利權人往往不會採取賣斷的方式,除了第一筆款項之外,也須依使用授權專利產品的銷售數量繳交固定金額,或依銷售金額一定比率繳交權利金。因此專利授權合約,除了取得的權利範圍及期限等主要條款外,另一個相當重要的條款為權利金審計條款。此一條款提供授權人在契約有效或到期後一定期限內,得委任獨立第三人審閱被授權人生產與銷售等相關財務資料,以確保被授權人依合約規定的方式及期間付予授權人正確金額的權利金。
依筆者經驗,國際大廠授權人相當重視被授權人正確申報權利金。一方面固然是由於任何低報的權利金都會造成其收入減少;另一方面,專利授權人也多視正確申報權利金是尊重其智慧財產權的做法,在被授權人正確申報繳交權利金的情況下,專利授權契約到期續約或是需要擴大授權範圍時,比較願意降低權利金的比率或是擴大授權範圍。
依筆者經驗,八成的台灣企業曾面臨應報權利金與實報權利金存在相當差異的的情形,其間的差異除了少數刻意規避的情形之外,主要來自下列幾種原因:
(一)人員流動且未積極管理授權合約,因而於權利金申報時未納入新開發但屬於授權範圍的產品。
(二)部門間協調不足。法務部門訂定合約,其他負責申報部門卻欠缺對授權合約的了解,致申報與計算權利金等遵循事項的錯誤。
(三) 母公司轉授權子公司,但未積極管理及審閱子公司申報權利金報表。
(四) 申報權利金人員不熟悉應申報產品,且權利金報告由人工處理,或資訊系統未能充分支援資訊正確性,以致錯誤百出、憑證不齊。
這些疏失,在授權人未要求進行權利金審計之前,被授權公司往往不了解其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因而未予以重視。而這些疏失帶給公司的損失可能高達千萬元、甚至好幾億元,更嚴重的甚至造成停止授權、訴訟,迫使生產及銷售停頓等。
就目前的情形觀察,授權人要求進行權利金審計的原因有下列幾種情形:
(一) 合約即將到期。(二) 定期例行性審計。(三) 被授權人的市場資訊與權利金報告的銷售紀錄有明顯出入。
以被授權人的角度觀之,當然希望授權人進行審計的頻率愈低愈好,畢竟每次審計被授權人都須投入相當資源配合。然而,當權利金審計的頻率愈低時,被授權人就更須確保權利金申報的正確性,以免錯誤或問題累積,致無法控制。
在智慧財產權日益受到重視與保護的潮流下,積極發展累積公司的智慧資本,尊重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人的智慧財產,是台灣企業目前應努力的方向。
筆者相信,我們將可見到愈來愈多的台灣企業成為擁有攻擊性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僅透過產品賺取利潤,更能透過技術獲利。目前,台灣企業仍多為被授權人,因此正確管理權利金申報,不僅是尊重智財權的表現,更是避免公司面臨權利金爭端的必要方法。(作者是普華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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