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台積電等企業,專利件數很多,但大都是研發工程師嘔心瀝血之作,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和貴以日本企業支付員工200億日圓「適當報酬」的天價判決,提醒企業,即便與受僱員工達成協議,還是要時時留意對員工的獎勵,以免重蹈日本覆轍。
陳和貴指出,日本企業多數採終身僱用制,很多企業對員工投入研發等貢獻的報酬只是象徵性,例如一只獎狀,甚至只有口頭勉勵。最近日本陸續發生員工退休後不甘心研發成果沒有得到合理的報酬,憤而回頭告公司的案例,讓企業深刻明白「事前權利歸屬」與「報酬」的必要性。
日立製作所離職員工米澤成二不滿發明報酬只有230萬日圓,日本最高法院判決日立製作所需支付1.6億日圓。更令人咋舌的是,90年的日亞化學事件,員工中村修二不滿他的藍光LED專利只獲得1萬日圓,向法院請求專利權歸他所有且日亞需支付相當報酬,雖然東京地方法院判決專利仍歸日亞化學,但同時也判日亞需支付200億日圓的報酬,最後以8億日圓和解。
陳和貴指出,原則上,受僱人職務上的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因為屬於僱傭關係的工作成果,所以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屬於僱用人,但僱用人要支付適當的報酬;如果不是職務上的發明,受僱人也有通知雇主的義務。
不過,所謂「創作的延續性」,有不少狡猾的員工,故意把工作上的研發創意留到離職後的新工作才開花結果,因此離職後完成與離職前業務有關的發明,還是可能被當成職務上的成果。所以,雇主最好平常就要讓受僱人隨時把研發成果記錄在工作日誌上,到時直接對質,較能避免爭議。
台灣國際專利主任游能勝建議,企業可以依提案通過的審查層級分級獎勵,例如初級提案獎金、中級提案獎金、專利申請獎金與專利獲准獎金等,再配合升遷、敘薪等人事制度,加深、加大對研發的獎勵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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