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不景氣,不少業者宣布暫停營業,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申請核准暫停營業期間,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加徵滯、怠報金。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公司申請暫停營業,只是暫時停止營業,至復業時再申請復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暫停營業期間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例如:A商號於96年10月申請核准暫停營業六個月,而後又申請核准延長停業期間六個月,A商號仍應於97年5月辦理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暫時停止營業的公司行號,如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應填發滯報通知書,通知公司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假設公司逾期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可依查得的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怠報金,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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