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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R強制授權案 飛利浦勝訴

    荷商皇家飛利浦電子公司不滿經濟部智慧局強制授權CD-R專利給國碩科技,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13)日判決飛利浦勝訴,智慧局須重新處分。

    飛利浦從76年起陸續以可錄式光碟片「CD-R」的製造方式申請五件發明專利獲准,國碩科技工業則從88年10月與飛利浦及其代表的日商新力公司、日商太陽誘電公司簽訂五件專利的授權合約,同意國碩利用該專利製造光碟片,期間十年,雙方約定國碩應支付每一被授權產品銷售價格的3%或日幣10元作為權利金,公平會曾一度表示授權方式違法,但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國碩認為權利金太高,90年3月要求飛利浦把權利金降為2%到5%,但遭飛利浦拒絕,隨即終止授權,雙方陸續協商未果,國碩乾脆在91年7月向智慧局請求就該五項發明專利特許成功,嚴重損及飛利浦權益,飛利浦不服提訟。

    合議庭認為,該特許實施處分是否合法,前提是申請人國碩是否曾以「合理的商業條件」在相當時間盡力與專利權人洽談仍無法獲得授權,才能由專利專責機關介入給予授權特許。

    所謂的「合理的商業條件」,須考量包括權利金計算方式、分擔的風險、技術品牌知名度、同業競爭等多項狀況,因此在判斷申請人提出的授權協議整體內容是否合理時,要就各要項綜合判斷,不可只關注單一要件。

    但合議庭發現,智慧局判斷國碩提出的授權協議時,僅考量權利金費率部分,且據以佐證的公平會處分書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調查理由只是提到權利金方式有檢討必要,與飛利浦是否違反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無關。

    雖然國碩強調權利金費率是專利權合約中最重要的授權要件,但法官審酌國碩90年6月到91年4月與飛利浦協商的資料,發現國碩不只對權利金計算有爭執,對其他授權條件也有意見,因此,智慧局只權利金一項,就給予國碩強制授權,是不合理的作法。

    【記者陳秀蘭/台北報導】經濟部智慧局長王美花昨(13)日表示,將看到法院判決書後,再做決定;飛利浦也在評估研究是否提出國賠。

    這也是繼今年元月歐盟調查報告,指控台灣智慧局實施該項強制授權違反WTO規範、並揚言向WTO提告後,該強制授權案的適法性再遭挑戰。

    官員說,強制授權案雖造成飛利浦專利權收益損失,但行政機關並無蓄意或過失,國賠成立的機率不高,倒是撤銷強制授權案後,國碩當時援引該強制授權案,使用飛利浦的專利權,就得回歸一般商業授權,付較高權利金。

    飛利浦與國碩CD-R專利權爭議多年,由於國碩與飛利浦權利金談不攏,國碩引用專利權法第76條規定,以雙方在「合理商業條件下」談不攏,向智慧局提出實施強制授權申請,2004年7月智慧局核准該項強制授權申請。

    王美花說,等兩周後看到判決書,再決定上訴或接受判決結果、另作適當處分。

    【2008/03/1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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