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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逾百公斤 不可能愛愛?敗訴

    在上市電子公司任職的陳姓男子與梁姓女同事交往,他太太認為兩人搞曖昧,要求梁女50萬的精神賠償,梁女以體重超過100公斤否認與陳男有性關係,陳男卻不否認,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判梁女應給陳太太15萬元精神慰撫金,並返還65萬元「借」款。

    判決書指出,住在高雄市的陳姓男子從87年前8月起,與同公司但不同工作地點的梁女發生多次關係,有時是梁女從台北南下高雄,有時是他北上,也有一次是同到台中,93年兩人還一起到香港。為了「證明」確與梁女發生過性行為,陳男說梁女胸部有顆痣。

    梁女向法官說,是陳男猛烈追求她,當時不但不知道陳男已婚,自己的體重也超過100公斤,對身材沒有自信,不敢輕易與異性發生性行為,但曾跟陳男提過胸部有附近有顆痣,所以很少穿低胸衣服。

    陳太太在94年下旬、95年初多次接到不明電話,覺得困惑,才在95年2月盤問先生,確定先生與公司女同事有染,受創甚深。

    陳太太的委任律師顏福松表示,據他了解,梁女是胖過,也減過肥,但是不是曾胖到100公斤以上,並不是此官司的重點。

    梁女87年12月30日傳給陳男的電子信提到「我仍無法忘記躺在你身上那種沈沈睡去的感覺」,同年9月3日到6日的日記寫「面對我的出現,我想她也會痛不欲生」、「我真心的羡慕她,你的妻子」、「三個人擠在一個身體裡,不但擁擠也顯得畸型…」。加上陳男說87年間梁女曾送一份香皂禮盒要給他的小孩,法官認定梁女不但與陳男發生性關係,也知陳男已婚。

    陳男與梁女交往期間,曾五次匯錢給梁女,共65萬元,陳男說是梁女向他借的,並將「債權」讓給太太,梁女則說錢是陳男送她的,不是借貸。法官根據梁女寫給陳男的電子信關於錢的事有「我的事麻煩你許多」、「我還是會繼續想辦法」等語,判定這些錢是借款,梁女要還陳太太。

    【2008/05/17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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