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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用身心障車位 最少罰600

    台北縣議會昨天三讀通過「台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對於未掛車牌或其他方式逃避繳費、非法占用公有路外身心障礙停車格等行為,都納入罰則。交通局長林重昌表示,修正草案將報交通部核備,預計8月1日生效實施。

    交通局停車管理科長葉任偉說,過去常有未懸掛車牌、使用偽造、變造、註銷、他車車牌或其他方式停放收費停車格,企圖逃費,及非法占用公有路外停車場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因非屬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而無法開罰,以後這兩類情形,都可裁處600元至1200元罰款,或逕予拖吊。

    此外,目前停車單開出15天,屆期未繳,會先寄平信通知15天內繳納,若未繳,則以雙掛號信通知15天內繳納,否則即處600元罰款。過去僅北市、高雄縣市等部分縣市收取寄發通知信的手續費,北縣則無,這次修正後,平信將加收15元、雙掛號加收50元手續費。

    另一重點是過去常有使用停車位辦理婚喪喜慶或其他用途,導致收不收費都出現爭議,這次修正則明訂只要提出申請,審核標準由交通局依「北縣設置及廢止路停車位作業基準」另訂。

    【2008/06/19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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